物流問答
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要求
法令剖析:應與藥品供給鏈相關方樹立紙質或電子可互操作的質量信息交流體系,以確保藥品供給鏈質量安全可控,并為托付方藥品召回供給支撐。確保供給恰當規劃的貯存配送場所空間,以便于藥品物流安全操作。.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非藥品出產流轉企業、實施多倉協作向批發分銷制轉型的企業,其物流中心應具有藥品現代物流必要設備設備。
法令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條 從事藥品研發、出產、運營、運用活動,應當恪守法令、法規、規章、標準和標準,保證全過程信息實在、精確、完好和可追溯。
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分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作業。國務院有關部分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擔任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作業。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分合作國務院有關部分,履行國家藥品職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分擔任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作業。設區的市級、縣級公民政府承當藥品監督管理責任的部分(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分)擔任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作業。縣級以上當地公民政府有關部分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擔任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作業。
第九條 縣級以上當地公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作業擔任,統一領導、安排、和諧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作業以及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作業,樹立健全藥品監督管理作業機制和信息同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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