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問答
快遞積壓是誰的錯?
快遞“積壓”的理由,就只在快遞小哥身上嗎?從法令關系來剖析,快遞公司難辭其咎。
據新京報報導,近來多名網友反映,同城快遞數日沒人送、站點電話打不通且很多快遞積壓等,引發社會重視。對此,有速遞公司發表聲明,事因新年后集中發貨、職工返崗等所造成的。有業內人士剖析,快遞節后運營壓力較大,癥結在于賤價競賽下快遞員全體待遇偏低。
不管速遞公司的聲明,仍是業內人士的剖析,都不無道理。一年一度的新年,便是國人“集結號”,忙活了一年的快遞員們,也要揣著年終獎回家,所以一些公司的自營快遞,其他快遞公司基本上都處于打烊狀況。假如之前積壓了大批訂單,消化起來確實要有段時刻。加之快遞員待遇不高級原因,致使職工返崗率過低,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加重快遞“積壓”。
但是,快遞“積壓”的理由,就只在快遞小哥身上嗎?從法令關系來剖析,快遞公司難辭其咎。通過電商渠道,顧客或商家與快遞公司達成了貨物運輸合同,一方已然交付了運費,另一方就要依照合同的約好,將產品交至顧客的手中,不然就要承當違約職責。根據郵政局《快遞服務》國家標準,除特殊狀況,同城快遞超3天、異地快遞超7天不到,就算完全延誤時限,顧客應獲延誤補償。
當然,快遞公司也可例舉“不可抗力”,作為阻卻違約事由,但關鍵是要看,這些狀況終究有無或許預見和操控,有無實行奉告職責。翻看前些年的報導,一些快遞公司已呈現過物件積壓現象,所以在一些電商渠道上,本年年前就早早表明,新年期間要停運,產品只能從初七今后開端配送。這也闡明,關于呈現積壓狀況,快遞公司是能預知,也應知情的。
已然如此,為什么不“有備無患”,奉告消費者這些狀況呢?雖然信息關閉,商家有“旱澇保收”之利,卻也有違法之嫌。根據《顧客權益保護法》第8條,顧客享有知悉其購買、運用的產品或許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力,這項法定權利,當然也應包含對快遞積壓或許的信息知情權。假使顧客得到快遞公司的積壓“危險警示”,就不至于蒙在鼓里下單子,新年過完良久還在望穿秋水地等候,某個快要被忘記的快遞。
或許,一些快遞公司不無滿意,由于之前發布了“安民告示”,新年期間要停止事務,這樣就能掃除積壓職責了。可問題在于,依照《顧客權益保護法》,這種“格局條款”歸于對顧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則,其內容應歸為無效。試想,如能夠拿著這些“布告”作盾牌,快遞公司能夠“固執”實行合同職責,物件“積壓”還有處理之日嗎?聽之任之,遭到損害的仍是顧客。
現在,北京郵政管理局已依法介入,責成有關部門查詢處理,一起約談單個速遞公司總部負責人,要求趕快做好積壓快件的處理。事實上,關于事關公共利益的服務行業,除了這些“急就章”,還應根據法令規則,構建起“危險警示”、“緊迫疏通”等機制,把顧客權力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