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問答
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維護方法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物流設備包含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所需的運營場所,倉房、油罐等存儲設備,專用路途、鐵路、碼頭號物流設備,以及烘干設備、器件庫、整理修理車間等隸屬設備。第三條u3000國家糧食行政辦理部門擔任全國糧油倉儲物流設備保護的職業輔導和監督辦理,依據國家糧食收儲供給安全保證需求,擬定全國糧油倉儲物流設備建造規劃,樹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篩選、更新及保護機制,將糧油倉儲物流設備保護狀況歸入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監督查核系統。第四條u3000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辦理部門擔任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物流設備保護的行業輔導和監督辦理,在上級糧食行政辦理部門輔導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據本地區糧食收儲供給安全保證需求,細化執行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篩選、更新及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展開糧油倉儲物流設備保護的查核作業。第五條u300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吞、損壞、私行撤除糧油倉儲物流設備,不得私行改動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用處,不得損害糧油倉儲物流設備安全和糧油貯存安全。第二章u3000保護措施第六條u3000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樹立或許開端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作業日內,依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等狀況向地點地糧食行政辦理部門存案。糧油倉儲物流設備規劃、用處產生變化的,也應當及時存案。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樹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備辦理和運用準則,定時查看評價、保護保養,做好記載、樹立檔案,并依照規則向糧食行政辦理部門供給相關狀況。第七條u3000因重大項目建造或觸及糧食流轉格式優化調整,確需撤除、搬遷糧油倉儲物流設備或改動其用處的,安排撤除、搬遷或許改變用處行為的單位應當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贊同,并事前經設備地點地糧食行政辦理部門逐級陳述至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辦理部門。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拆遷、改動用處行為產生之日起30個作業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辦理部門存案。
被撤除、搬遷糧油倉儲物流設備地點地糧食行政辦理部門應當依照“功用不降、先建后拆”的準則,擔任統籌和諧重建,保證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總量、布局及結構滿意糧食安全需求。第八條u3000依法對糧油倉儲物流設備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單位應當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個作業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備地點地糧食行政辦理部門存案。
征收后,如對當地糧食收儲供給安全保證才能形成影響,征收主體上級人民政府的糧食行政辦理部門應當依據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的總量、布局及結構等予以和諧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體上級人民政府的糧食行政辦理部門應當和諧在運用完畢后趕快康復原狀及用處,不能康復的,依照前款規則處理。第九條u3000糧油倉儲單位租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備,應當與承租方簽定合同,清晰兩邊權力、責任,并自簽定之日起30個作業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備地點地糧食行政辦理部門存案。
租借、出借不得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的功用,不得危及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貯存安全。第十條u3000糧油倉儲物流設備不能滿意糧油安全貯存或糧食流轉需求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修理改造或重建;觸及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由地點地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辦理部門統籌和諧。
糧油倉儲物流設備超越規劃運用年限且不具有修理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則予以作廢處置;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地點地糧食行政辦理部門應當依法和諧補葺保存。第十一條u3000在糧油貯存區內及接近區域,不得展開或許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備安全和糧油貯存安全的活動,不得在安全間隔內設置新的污染源、危險源。第十二條u3000糧油倉儲物流設備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時,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據需求對其進行修正或重建,地點地糧食行政辦理部門應當和諧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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