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問答
保稅物流中心的分類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贊同,由我國境內企業法人運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事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保稅物流中心(A型)依照服務范圍分為共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專門從事倉儲物流事務的我國境內企業法人運營,向社會供給保稅倉儲物流歸納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運營,僅向本企業或許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供給保稅倉儲物流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一、保稅物流中心的界說。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贊同,由我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事務的海關會集監管場所。
二、能夠存入物流中心的貨品:
(一)國內出口貨品;
(二)轉口貨品和世界中轉貨品;
(三)外商暫存貨品;
(四)加工交易進出口貨品;
(五)供給世界飛行船只和航空器的物料、修理用零部件;
(六)供修理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交易進口貨品;
(八)經海關贊同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品
三、物流中心運營企業能夠展開以下事務:
(一)保稅存儲進出口貨品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品;
(二)對所存貨品展開流通性簡略加工和增值服務;
(三)全球收購和世界分撥、配送;
(四)轉口交易和世界中轉業務;
(五)經海關贊同的其他世界物流事務。
四、樹立物流中心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物流中心倉儲面積,東部區域不低于10萬平方米,中西部區域不低于5萬平方米;
(二)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造要求;
(三)選址在接近海港、空港、陸路交通樞紐及內陸世界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當,設有海關組織且便于海關會集監管的當地;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承認,契合當地經濟展開總體布局,滿意加工交易展開對保稅物流的需求;
(五)樹立契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辦理體系,供給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并依照海關規則的認證方法和數據規范,經過“電子口岸”渠道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一致平臺上與國稅、外匯辦理等部分完成數據交換及信息同享;
(六)設置契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阻隔設備、視頻監控體系等監管、工作設備。
五、物流中心運營企業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注冊掛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人民幣;
(三)具有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辦理的才能;
(四)具有幫忙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品和中心內企業的運營行為施行監管的才能。
六、請求樹立物流中心的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請求,并遞送以下加蓋企業印章的資料:
(一)請求書;
(二)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書(附可行性研究陳述);
(三)企業規章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稅務掛號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陳述等資信證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證明及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圖。
七、樹立物流中心(B)型的請求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批閱。
八、物流中心(B)型的檢驗。
企業自海關總署出具贊同其籌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內向海關總署請求檢驗,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辦理局等部分或許托付被授權的組織進行審閱檢驗。
物流中心檢驗合格后,由海關總署向物流中心運營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檢驗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注冊掛號證書》,頒發標牌。物流中心在檢驗合格后方能夠展開有關事務。
獲準樹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確有合理理由未按時請求檢驗的,經直屬海關贊同能夠延期檢驗,但延期不得超越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求二次延期的,報海關總署贊同。
獲準樹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無合理理由逾期未請求檢驗或許檢驗不合格的,視同其撤回樹立物流中心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