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問答
物流安全管理法?
榜首條 為了保證社會公共安全,規范寄遞物流安全活動,完成社會穩定和國泰民安總目標,根據有關法令法規,結合本市實踐,擬定本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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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令所稱寄遞物流安全,是指寄遞物流經營者在收寄、分揀、運送、投遞物品等環節實行公共安全約好責任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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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寄遞物流活動的安全辦理,寄遞物流職業標準與展開適用本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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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寄遞物流安全辦理應當堅持安全榜首、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準則,樹立企業擔任、政府監管、職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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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寄遞物流安全辦理作業歸入國民經濟和社會展開規劃,統籌寄遞物流職業的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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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區(縣)寄遞物流辦理安排擔任本行政區域寄遞物流安全的一致監督辦理作業:(一)貫徹執行有關法令、法規和方針、方針;(二)擔任寄遞物流職業辦理、輔導、和諧、監察作業;(三)編制和施行本行政區域內寄遞物流總體規劃及安全專項規劃;(四)擬定和施行寄遞物流安全辦理準則和辦法;(五)安排展開寄遞物流安全辦理知識遍及、宣揚教育作業;(六)安排和諧各相關部分展開寄遞物流職業聯合法律和違法整治作業,依法查處寄遞物流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七)和諧嚴重寄遞物流項目的招商引資作業,推動嚴重寄遞物流項目建造;(八)在寄遞物流活動中,鼓舞和支撐新能源車輛的運用,大力促進物流寄遞職業降本增效;(九)樹立寄遞物流安全辦理信息系統,擔任寄遞物流職業技術進步和標準化、信息化推行;(十)受理社會投訴、調停處理職業糾紛;(十一)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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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郵政辦理部分擔任對郵政商場、快遞商場施行監督辦理。
交通運送主管部分、路途運送辦理安排應當依法對路途運送及路途運送相關事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看。
公安機關擔任輔導、查看、監督寄遞物流經營者執行內部安全防備作業,樹立健全治安辦理準則,依法查處使用寄遞物流活動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
綜治辦、國家安全、經信、工商、商務、安監、質監、海關、鐵路、民航等相關部分應當依照各自功能,依法做好寄遞物流安全辦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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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寄遞物盛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職業自律,為會員企業供給信息、訓練等服務,合作相關部分做好安全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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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寄遞物流安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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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市樹立行政辦理部分、公安機關、寄遞物流經營者一起參加的跨部分、跨范疇、跨地區的寄遞物流安全辦理機制,構成安全獲益,安穩展開的安全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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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寄遞物流經營者獲得工商營業執照后,應當于十五日內向寄遞物流辦理安排書面陳述。
寄遞物流經營者稱號、經營場所和其他相關信息產生改變,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持工商部分改變后的營業執照,于十五日內向寄遞物流辦理安排書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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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寄遞物流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許首要擔任人是寄遞物流安全榜首責任人,應當實行以下責任:(一)樹立健全寄遞物流安全管理準則,安排擬定并執行寄遞物流安全規章準則和操作規程;(二)樹立郵寄人、承運人、收貨人、郵寄物品及相關信息留存準則和可追溯系統;(三)樹立與合同客戶簽定安全保證協議準則;(四)建立寄遞物流安全辦理安排或許裝備專(兼)職安全辦理人員;(五)裝備寄遞物流安全物防、技防設備,確保安全出產經費投入;(六)安排擬定并施行本企業寄遞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訓方案;(七)督促、查看寄遞物流安全作業,及時消除事端隱患;(八)安排擬定、施行寄遞物流安全事端應急預案并定時進行演練;(九)實行保護社會安穩責任,及時、照實向寄遞物流辦理安排陳述寄遞物流安全隱患和事端;(十)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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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寄件收件物品,應當恪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制止或許約束寄遞運送的規則,照實填寫寄件收件物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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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在收寄、分揀、運送、投遞、安檢等環節和路途貨物運送收貨場所裝置視頻監控設備,接入寄遞物流辦理安排和公安機關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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