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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物流企業金融倉運作模式
一、倉儲物流企業開展金融物流服務的條件
我國物流企業的發展環境日趨嚴峻,行業間競爭加劇,單一的倉儲業務已經難以支撐倉儲物流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物流服務形態由基礎向整合、由粗放向精益的趨勢已經成為必然。傳統的倉儲企業在開展金融倉服務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經金融機構認可的用于存放質押貨物的倉庫;
對貨物具有所有權或占有權;
有采購執行或分銷執行等形式貿易業務支持,或者有某種商品的代理權(該商品必須是便于流通,具備透明穩定的市場價格體系);
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或強大的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可能面臨資金鏈將斷,或資金周轉不濟的企業,其對資金有需求的渴望;
合適的質押物選擇,質押物應合法,有較好的流通性和變現能力;
倉儲物流企業有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統和有一定操作經驗的業務人員,科學的業務實施流程體系以及嚴密的合同、業務等管理制度。
二、倉單增值服務
倉單增值服務是指倉儲物流企業接收到貨物并檢驗合格后,為貨物所有人開具代表貨物價值的倉單,此倉單能夠在特定的市場上進行流通或者作為銀行進行倉單質押貸款發放的憑證。
1.期貨交割庫中的金融倉服務。期貨交割庫中的金融倉服務是利用倉庫開具倉單并能夠在期貨市場上流通交易而獲利的一種業務。交割倉庫這一項增值業務可以為倉儲物流企業帶來額外的收益。
2.電子現貨交收倉庫的金融倉業務。電子現貨交收倉庫的金融倉業務是指倉庫開具的倉單能夠在電子現貨市場上進行流通交易。電子現貨市場是以現貨倉單為交易對象,通過計算機網絡在相應的電子平臺上進行集中競價買賣,統一撮合成交,統一結算付款。
三、動產質押監管服務
動產質押監管服務是指銀行在開展物流金融業務之時,需要倉儲物流企業對債務人提供的質押物進行監管,以保證貨物的安全。在這種模式下,金融倉主要為銀行的物流金融業務提供技術支持,以保障物流金融整個業務的完成。倉儲物流企業需要保證貨物不出現物理上的損失以及丟失被盜情況的發生,否則將會擔負起質押物的賠償責任。
按照是否允許質押物中途替換的不同,又可分為靜態質押監管和動態質押監管。前者是指在質押期限內,不允許債務人對貨物進行替換,直到債務人歸還借款。后者是指允許債務人在質押期限內對質押的動產進行替換,只需保證質押物的總價值維持在額定水平之上。對于動態質押監管業務來說,倉儲物流企業不僅需要完善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還需要一定的動產評估能力,以保證對動產價值進行準確的核定,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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