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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都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2023/4/22 10:51:21 來源:貨代軟件公司
內容摘要:倉儲物流企業運營中的法律風險防范近年來,物流業正向著規模化、信息化、專業化的方向飛速發展,國家扶持物流業發展的新政策為物流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
倉儲物流企業運營中的法律風險防范近年來,物流業正向著規模化、信息化、專業化的方向飛速發展,國家扶持物流業發展的新政策為物流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但由于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缺乏,以及目前物流法律法規的分散性和滯后性,物流企業在經營中面臨大量的法律風險。因此,切實加強物流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物流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顯得尤為重要,您知道物流企業有哪些法律風險嗎?今天小編對物流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整理,以供大家參考。
(一)運輸環節法律風險
(1)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風險
實務中,物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問題。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個皮包公司,物流企業將貨物交其轉運之后毀損滅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損失很難追回,而物流企業卻要承擔對委托人的賠償責任。有些合同或運單只填寫司機名字或車牌號碼,若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而司機賠償能力有限或根本沒有賠償能力,物流企業又找不到證據證明該司機有權代表其他公司簽約,損失很難追回。
(2)托運人加重承運人責任風險
托運人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在制訂運輸合同時往往會設置一些條款加重承運人的責任。物流企業急于得到業務忽略了合同審查,使得自己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在產生損失發生糾紛時吃了大虧。
(3)托運人交貨指示風險
有些托運人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上未列明收貨人,貨物運到后才指定收貨人;有些只寫了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號碼;有些在交貨前臨時改變收貨人。在這些情況下,承運人應該保留托運人交貨指示的相關證據,如電話錄音,書面指示材料等,否則,一旦托運人不認可該指示,以錯誤交貨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即面臨賠償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風險
實務中,有的物流企業與自然人簽訂掛靠協議進行掛靠經營運輸。根據相關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在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權利人要求賠償的情況下,掛靠人作為自然人往往償債能力有限,而物流企業將面臨賠償風險。船舶掛靠經營的責任承擔目前雖無非常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乏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判例。
此外,在運輸環節還有因貨物運輸不當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以及貨物遲延交付的違約賠償風險等。
(二)包裝環節法律風險
(1)包裝條款不明確風險
有些物流企業在包裝條款中籠統寫“普通包裝”、“一般包裝”、“習慣包裝”等詞語,這樣的描述是非常不明確的,容易發生爭議。應在包裝條款中明確約定包裝材料、包裝規格、包裝方式、包裝文字說明、費用負擔等細節,以及搬運、堆放的具體要求。
(2)包裝條款履行不當風險
物流企業不論作為承運人還是托運人都應當重視檢查貨物的包裝,嚴格按照合同包裝條款的約定履行義務。作為托運人,如果貨物的包裝與合同、運單約定不相符,對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造成損失的,物流企業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承運人如果沒有檢驗包裝是否適當或者不按約定的特殊包裝方式搬運、堆放,造成貨物損失的也要賠償。
(3)危險物品包裝不明風險
法律法規對危險物品的運輸和包裝都有特殊的規定,物流企業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遭受罰款、吊銷證照等行政處罰;承運人若未對危險物品包裝進行檢查并在包裝物上粘貼危險標志從而造成運輸貨物或其他財產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包裝檢驗檢疫風險
若涉及到進出口貨物運輸,物流企業要注意包裝的特殊要求,包裝可能被要求檢驗檢疫,若包裝檢驗檢疫不合格則會被限制或禁止出入境,物流企業可能因此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木質包裝的熱處理和溴甲烷熏蒸處理。
(三)裝卸環節法律風險
(1)貨物誤交風險
若將貨物錯交給他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交貨時應嚴格按照合同或運單上的約定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注意查驗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并要求收貨人簽名、蓋章,對于收貨人委托的來人,應要求其提供授權委托書。
(2)未及時檢驗、通知的風險
法律規定,收貨人接收貨物時應當檢驗貨物并及時提出異議。若收貨時沒有當場檢驗并確認貨物質量、數量的,事后很難再舉證證明貨物的短缺、損壞情況。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收貨人向其他公司接收貨物時應注意清點、檢驗,若發現貨物與單據不相符應要求交貨方書面確認,否則收貨后很難舉證,只能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3)裝卸致損風險
貨物在裝卸過程中發生毀損,應由承擔裝卸責任的一方負責賠償。因此在裝卸條款中明確由哪一方承擔裝卸責任非常重要。若合同沒有約定,在物流業務中通常有一部分裝卸工作由承運人負責,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承運人在上下車(船)、出入倉、轉運搬運貨物時,應注意安全操作,小心謹慎,以避免裝卸致損而承擔賠償責任。
(4)安全事故風險
物流企業在裝卸過程中不但可能導致貨物損失,還可能發生人身損害事故,造成搬運工或其他人員受傷而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應加強安全意識,完善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考核,以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幾率。
(四)倉儲環節法律風險
(1)倉儲物驗收不明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384條的規定,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進行驗收。在倉儲業務中,若保管人對照貨物單證列明的品種、數量、質量等逐一檢驗核實貨物不細致,在貨物出庫時發現與單證不相符而發生糾紛,倉儲公司就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倉儲物變質風險
貨物在倉儲期間發生變質常引發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它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因此,保管人應注意盡到及時通知的義務,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止損。
(3)存貨人欺詐風險
實踐中,存貨人可能采取多種手段對保管人進行欺詐,如詭稱保管費由其他單位承擔;在貨物的質量上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或者隱瞞貨物瑕疵;虛報貨物數量等。到提貨時卻要求按照倉單交貨,或者以倉儲公司擅自調換貨物、動用貨物為由要求賠償。還有甚者為了節省費用故意隱瞞危險物品或其他需要特別儲存的化學品,造成其他貨物損失,導致倉儲公司向其他存貨人賠償。
(五)加工環節法律風險
(1)擅自轉包風險
物流加工屬于加工承攬合同規范的范疇,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自己完成主要工作,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擅自轉包造成損失轉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一旦需要轉包,應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2)臨時雇工人身損害賠償風險
在物流加工環節經常會把一些輔助性工作交給臨時工去做,這在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性質,一種是承攬關系,一種是雇傭關系,如果是臨時雇傭關系,雇工在工作中造成傷害事故,物流企業作為雇傭方要對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物流企業臨時請人搬運貨物或做一些簡單的加工工作都有可能導致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經濟損失。
(3)加工物交接驗收不明風險
對于需要物流企業簡單加工、分檢、包裝的貨物,在接收貨物時一定要及時檢驗,否則接收后出現質量問題很難證明是貨物本身存在質量問題,物流企業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六)貨運代理風險
(1)身份風險
為了競爭和發展的需要,貨代企業除了以貨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辦理有關貨物的運輸手續外,還常基于現實需要行契約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事,以承運人的身份出現。且不排除在一單業務的不同階段,貨代企業具有不同身份的可能性。貨代企業一旦被確認為承運人身份,將不可避免的承擔貨物在運輸中產生的毀損、滅失遲延以及無單放貨之賠償責任。
(2)超越代理權限風險
在業務實踐中,貨代企業代簽發各類保函、代墊運費、同意貨裝甲板、更改裝運日期、將提單直接轉給收貨人等等,這些行為有的可能托運人一無所知,有的可能事先得到托運人的默許或口頭同意,但一旦出現問題,托運人便會矢口否認,由于沒有證據證明托運人對貨代企業有授權,則貨代企業往往被認定為超越代理權限而承擔責任。
(3)托運人欺詐風險
有的托運人為了逃避海關監管,可能會虛報、假報進出口貨物的品名以及數量,報關后,經海關查驗申報品名、數量與實際不符時,貨代企業可能首當其沖遭受海關的調查和處罰。
(4)墊付運費風險
貨代企業代理托運人辦理運輸并墊付運費后由于托運人資信惡化、墊付運費的事實無法證明、墊付運費的權限問題等原因,有可能無法從托運人處收到運費。
上述諸多風險,每一個都可能轉化為物流企業實實在在的賠償責任。物流企業在提升經營能力的同時,一定要加強法律風險的防范,未雨綢繆,以求在激烈的競爭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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