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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生效與解除(案例分析)
2023/3/30 10:51:21 來源:貨代軟件公司
內容摘要: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是貿易中一種常用的合同。今天,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例,來一起了解一下倉儲合同的生效和解除。 相關案例 原告李某訴稱,2004 年原告承包了冷庫,2004 年9月5日翟某與李某簽訂倉儲合同,約定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是貿易中一種常用的合同。今天,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例,來一起了解一下倉儲合同的生效和解除。
相關案例
原告李某訴稱,2004 年原告承包了冷庫,2004 年9月5日翟某與李某簽訂倉儲合同,約定儲存蘋果為160噸,每噸160元。合同簽訂后,翟某說資金緊張,暫時不能支付2萬元的定金,寫下欠條一張。合同約定,自2004年9月5日后開始入庫,可被告遲遲不見行動。
過一段時間后,原告問被告,被告說這個庫我一-定包,等一段時間再入庫。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儲存蘋果,造成原告的冷庫閑置一季。減去各種費用,被告應支付原告因其違約而造成的各種損失48000元。法院判決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損失30000元。判決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檢察院抗訴,原法院再審判決如下:一、撤銷原判決。二、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李某承擔。李某不服再審判決,判決生效后,向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中級法院決定提審。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81條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雙務、有償性顯而易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82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定,確認了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倉儲物交付才生效。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這一點顯著區別于實踐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從成立時即生效,而不是等到倉儲物交付才生效,這一點在《合同法》上明確定 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專業性和營利性的從事倉儲營業服務的民事主體,合同一旦成立,在倉儲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費一定的人力、 物力、財力為履行合同做必要準備,若存貨人此時反悔不交付貨物,必然給對方帶來損失,若倉儲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則合同從交付之日才成立,從訂立合同到交付之間的這種損失只能依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請求賠償,作為諾成性合同則不同,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合同成立,則合同立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受合同效力的約束,上述損失就可依違約損失獲得賠償。顯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強調倉儲合同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一方在倉儲行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負責的意思表示,不可隨意為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本案雙方簽訂倉儲合同時就成立生效,合同內容明確具體,雙方都要受合同約束。
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如果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事先通知另一方,雙方協商一致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和答復,必須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采用適當的形式提出。本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也應采用書面形式解除才比較妥當。
在本案中,僅憑被告翟某的個人陳述,就認定倉儲合同已口頭解除,明顯證據不足。
因此,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如果違反了,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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